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自规局、交通枢纽局、教卫体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
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地、各部门开发设置,主要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岗位。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光伏收益资金等。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各自开发、使用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本地、本部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岗位开发设置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就业困难程度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科学合理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劳动保障、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六)其他类,主要从事其他非营利性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优先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
脱贫人口是指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大龄人员一般是指年龄在45—65周岁的人员。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安置,应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招用限制,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安置人员。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次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安置上岗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第三章 岗位待遇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待遇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其中,全日制用工岗位补贴一般不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补贴一般不高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为安置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可按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置上岗人员考核情况,及时向开发部门报送应拨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涉及财政资金的由开发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安置人员的岗位补贴应发放到其本人“一卡通”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规范发放程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村(社区)具体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所在乡镇(街道)和开发部门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开发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安置上岗人员信息台账,实时动态更新完善台账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依据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等核定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并报开发部门停发待遇。
(一)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自愿退出岗位的;
(三)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六)违规取得岗位资格的;
(七)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八)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十)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存在其他须退出或清退情况的。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后续帮扶,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并存在返贫风险的人员,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资金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各开发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律师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吃空饷、不按时发放待遇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其他资金开发安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列支资金渠道的具体管理要求使用或参照本办法管理。相关数据信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统计范围,具体流程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9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河南1333